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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案说法——支持全部医疗费,结肠癌术后肠瘘切除小肠105cm

作者:卢晓燕  更新时间 : 2021-11-24  浏览量:256

【关键字】结肠癌根治术  肠瘘  小肠切除  回肠吻合口瘘切除  吻合术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13日,患者吴某因右下腹疼痛4月余入XX医院住院治疗(第1次住院)。诊断为:结肠多原发癌。4月17日,在全麻下行右半结肠癌根治术+乙状结肠癌根治术。于4月25日患者出院。

    9月17日,患者因右下腹疼痛不适1周,再次入XX医院住院治疗(第2次住院),诊断为腹部占位、结肠癌术后,在全麻下行剖腹探查术+肠切除吻合术,切除肠管50cm。术后又发生肠瘘,给予多次引流管冲洗。2019年1月8日,患者住院113天,带腹腔引流管出院。出院诊断:结肠癌术后、右下腹占位(炎性)。

    2019年1月12日,引流管自动脱出,并出现高热,腹部切口溃破,破溃处见脓液流出,急入XX医院住院治疗(第3次住院),给予纱布填塞引流等治疗。

    1月21日,患者急转入外院A院住院治疗(第1次住院)。诊断为:吻合口及小肠瘘。给予腹腔冲洗及营养支持,住院154天。

   6月24日,患者为手术转入外院B院住院治疗。在全麻下行腹腔粘连松解、回结肠吻合口瘘切除吻合术。术中切除包含小肠瘘及回结肠吻合口瘘的肠段约55cm,剩余小肠约3m。

    7月12日,患者转回A院康复治疗。

    共住院300多天,切除小肠105cm。

【律师分析】

    1、被告未尽高度注意义务,结肠癌根治手术操作不当,造成肠瘘。

    2、化疗药用药不规范,检测不到位。

    3、患者在第二次手术后CT示腹腔感染、不排除吻合口瘘可能、腹腔穿刺引流液为黄色浑浊液体等均能明确肠瘘的情况下,在其住院长达113天,均未及时诊断为肠瘘,积极采取手术治疗,仅给予消炎、退热等治疗,导致病情极度恶化,存在严重过错。

    4、被告医院违反诊疗规范,第一次手术后第二天即医嘱进食,第二次手术后第一天即医嘱进食,导致肠瘘发生或加重。

    5、被告医院未履行告知义务,未告知患者其肠瘘的事实及后续有效的治疗措施,严重侵犯患者的知情权,丧失了转院求医的最佳时机,不得不在外院住院治疗5个多月之后再行二次手术切除瘘口,使患者身体及精神遭受重大伤害。

【鉴定意见】

    1、使用的化疗药物艾坦属于超适应证用药,未见详细的规范化疗记录,也未见化疗期间定期复查资料,存在对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全过程控制和监测不到位,化疗治疗不规范的过错。

    2、患者第二次住院治疗肠镜检查后的腹腔感染未能引起医方的高度重视,从而未能及早发现肠瘘的存在,与病人腹腔感染及伤口迁延不愈有关联。

    3、患者在“剖腹探查术+肠切除吻合术”后未完全治愈的情况下带管出院,医方未给予足够的引流管固定措施及注意引流管保护的相关告知。

    4、不排除剖腹探查术+肠切除吻合术中对肠腔脏器的保护不到位,导致小肠瘘的发生。

【鉴定结论】

    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次要因果关系。其肠部分切除术后,影响消化吸收功能构成八级伤残。

【一审判决】

    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及律师代理意见,判决医院的过错比例为35%,一次性赔偿患者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3余万元。

医疗纠纷律师点评:

    律师当庭发表代理意见:医疗统筹属于社会保险的一种,是受害人履行了保险费缴纳义务后享有的权利,是基于受害人与医保机构之间的社会保险关系而发生的,与医疗纠纷案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并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免除,因此,被告医院应赔偿原告全部医疗费用。

    当然,大多数法院都不支持全部医疗费,通过律师查找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搜集大量案例,认真研究,据理力争,最终法院采纳代理律师的意见,支持医院赔偿全部医疗费!

以上内容由卢晓燕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卢晓燕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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